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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
一、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集体农用地(永久基本农田除外)的征收补偿。涉及征收永久基本农田的,按照不低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1.1倍进行补偿;
征收集体建设用地的,按照不低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0.4倍进行补偿;
征收集体未利用地的,按照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0.1至0.4倍进行补偿;
征收新增乡(镇)、村集体土地的,参照相邻乡(镇)、村中较高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依法收回国有农用地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参照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进行补偿。
二、2023年1月1日前,已经获得批准的土地征收,其征地补偿及征地程序按照已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组织实施。2023年1月1日(含)以后批准的土地征收,一律按照新公布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进行补偿。
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包括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费用。各县(市、区)在制定具体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时,将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社会保障费用单独列支,不得纳入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不得挤占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在2023年5月10日前,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及时更新或者重新公布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与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配套实施。
四、我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应当结合市经济发展情况,至少每3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认真执行我市公布的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规范征收土地行为,认真做好宣传工作,保障征地补偿不得低于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切实维护被征地单位和群众的合法权益,确保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顺利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