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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江苏省检察机关发布2022年度消费者权益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公益诉讼典型案例。在其中一起案件中,2019年1月至10月间,陈某某多次利用含有琥珀胆碱的弩针毒杀家犬或野狗4000余斤销售给许某某,销售金额19000余元。许某某从陈某某等人处收购被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狗11958斤,销售给张某,销售金额67000元,非法获利14600元。张某明知收购的狗系毒死或死因不明,仍先后两次从许某某处收购,经扒皮、冲洗等初加工后,雇佣平某某等二人运输至江苏、安徽等地销售给叶某某等人,销售金额76700元,其中一次系经中间人张某某介绍,张某某从中获利3500元。叶某某收购前述狗肉后经浸泡、卤煮等深加工后在其经营的饭店内出售给不特定消费者食用,销售金额5876元,非法获利1166元。经检验,涉案狗肉、毒针中均检测出琥珀胆碱。
东台市检察院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发现,陈某某等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可能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遂以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立案,展开调查工作。该院借助“外脑”,向食安委专家进行专业咨询,了解到琥珀胆碱系临床注射类麻醉药剂,为非食品原料、非食品添加剂,具有毒性,若大量食用,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2020年2月12日,东台市检察院通过正义网发布公告,督促适格主体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期满后未有主体提起诉讼。
综合考虑陈某某等人的具体行为、过错程度、责任分配等多方面因素,东台市检察院认定平某某二人系被雇佣且仅实施了帮助运输行为,侵权赔偿责任应由雇主张某承担。2020年5月14日,东台市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许某某、张某共同承担销售价款十倍的赔偿金388760元,陈某某、叶某某、张某某在各自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在国家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2022年6月1日,法院作出判决,全部支持检察机关提出的诉讼请求。被告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生产、销售含有琥珀胆碱等成分的食品,严重危害众多消费者的身体健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检察机关综合发挥刑事公诉和民事公益诉讼的职能作用,通过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让违法生产者、中间人、销售者在受到刑事惩罚的同时,承担销售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责任,既让违法者付出高昂的成本“痛到不敢再犯”,又对其他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作出警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