览富财经网讯:西陇科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陇科学”)未在担保实际发生时及时披露,仅在定期报告中对相关担保情况进行披露,以定期报告替代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收深交所监管函。

据监管函披露:根据西陇科学2022年11月16日披露的《关于收到广东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西陇科学2020年、2021年和2022年上半年分别向子公司提供担保2亿元、0.55亿元、1.75亿元,西陇科学子公司之间在2020年、2021年相互担保0.1亿元、0.05亿元,上述担保金额在西陇科学每年向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申请的授权额度内,但西陇科学未在担保实际发生时及时披露,仅在定期报告中对相关担保情况进行披露,以定期报告替代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西陇科学的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深交所要求:西陇科学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相关衔接:

据《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规定:

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或者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他权益变动主体,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破产事项等有关各方,为前述主体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对上市、信息披露、停牌、复牌、退市等事项承担相关义务的其他主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本规则及本所其他规定。

据《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规定:

(1)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或者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他权益变动主体,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破产事项等有关各方,为前述主体提供证券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在上市、信息披露、停牌、复牌、退市等事项承担相关义务的其他主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本指引和本所其他规定,诚实守信,自觉接受本所监督管理。

(2)上市公司向其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如每年发生数量众多、需要经常订立担保协议而难以就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的,上市公司可以对最近一期财务报表资产负债率为70%以上和70%以下的两类子公司分别预计未来十二个月的新增担保总额度,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前述担保事项实际发生时,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任一时点的担保余额不得超过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

来源:览富财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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