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为维护房地产交易秩序,规范二手房屋交易资金监督管理,保障二手房屋交易资金安全,维护二手房屋交易双方合法权益,海口市住建局根据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规范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管理相关问题的通知》等文件,发布公开征求《海口市存量房屋交易资金监管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意见的公告。
公告称,海口市住建局对原印发的《海口市存量房屋交易资金监管暂行办法》做了进一步修改,形成《海口市存量房屋交易资金监管暂行办法》(修改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及建议。
《暂行办法》明确指出,凡坐落在海口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已购买或自建并取得不动产权证(或房屋权属证书)的存量房交易,其交易资金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暂行办法》所称存量房交易资金是指存量房出卖人与买受人签订的海口市存量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总价款。
《暂行办法》所称由房地产中介撮合成交的存量房交易,佣金也应纳入资金监管范围。海口市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应遵循安全、快捷、便民、无偿的原则。
据了解,纳入交易资金监管的海口市存量房交易,应通过存量房交易管理信息系统签订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协议。
买受人以一次性付款方式支付房价款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办理完成转移登记的同时将信息传至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系统,监管银行应当在收到转移登记信息后的2个工作日内,将监管房价款划转至出卖人指定的收款账户中。
买受人以贷款方式支付房价款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完成转移和抵押登记后,应当将核准登记信息传至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系统,监管银行应当在收到转移登记信息后的2个工作日内,将监管房价款中个人自有部分资金划转至出卖人指定的收款账户中;监管银行应当在收到抵押登记信息后的2个工作日内,将监管房价款中银行贷款部分资金划转至出卖人指定的收款账户中。
不动产登记机构确认不能受理房屋转移登记的,将相关材料传至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中心和监管银行,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中心、资金监管银行应当在受理解除购房合同及资金监管申请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解除购房合同和交易资金监管协议,监管银行应当于2个工作日内将应付房价款退回买受人指定账户。(作者:党朝峰 易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