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联社2月14日讯(记者 王俊仙 卢阿峰)“新冠药”概念股翰宇药业近期又有变数。昨日晚间公司公告,实控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将以协议转让股权方式套现约4.53亿元,同时拟采用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减持计划上限的当前对应市值约2.29亿元。其中,减持股票原因包括“向翰宇药业提供无偿借款”,这可能折射出上市公司目前资金紧张的处境。
财联社记者采访的专家认为,翰宇药业新冠药等研发管线对资金需求量大,但已披露财报显示,公司账面资金并不宽裕,甚至到了紧张的地步,实控人套现后无偿借款给企业属于“救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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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现近7亿 无偿借给上市公司多少?
2月13日晚,翰宇药业(300199.SZ)公告,公司控股股东、实控人曾少贵及其一致行动人曾少强、曾少彬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合计4416.21万股,交易总价款约4.53亿元;同时,他们还拟自减持计划披露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的六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翰宇药业不超过1766万股。
按2月14日收盘价计算,上述拟直接减持股票上限对应的当前市值约合2.29亿元。这意味着,实控人或将通过协议转让和直接减持等方式合计套现近7亿元。
对于协议转让原因,翰宇药业公告称是实控人“满足自身资金需求”,而二级市场减持原因为“个人资金需求及向翰宇药业提供无偿借款等”。
“实控人不存在资金链紧张情况,主要是因为个人资金需求。”翰宇药业公司人士对财联社记者表示,实控人将向上市公司提供无偿借款的期限和金额目前尚不清楚,以公司后期公告为准。
资金链较紧张 有中层爆料曾集体降薪
实控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将“支持”翰宇药业多少资金尚处未知。然而,从最新财报看,翰宇药业资金链已较为紧张。
截至2022年三季度末,翰宇药业流动比率1.17,速动比率0.88。账面上货币资金余额仅0.55亿元,但短期借款有3.82亿元,长期借款及应付债券近13亿元。
知名财税审专家、江苏四维咨询集团首席咨询师刘志耕向财联社记者表示,一般情况下,企业有息负债现金覆盖率应大于1,否则易存在偿债风险。而该公司2022年三季度末的覆盖率远低于1,可见风险较大,再结合公司账面货币资金余额仅5515万元,很难维系一家超百亿市值上市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由此可见,该企业资金面并不宽裕,甚至到了非常紧张的地步,可能影响资金正常周转。”
财联社记者从一位前翰宇药业中层处获悉,他在翰宇药业任职时,公司也有过两次现金流紧张情况,发薪水都有点困难,但后来都平安度过了。“当时高管、中层都自愿集体降薪,支持企业渡过难关。”
有机构人士对财联社记者表示,翰宇药业的资金紧张局面如果不加以改变,可能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发展,公司市值也将有缩水风险,所以大股东虽然在股价低点“损失(自身)利益来支持公司发展”,但估计也是经过权衡思考的。
抗新冠药前景不明 后续资金需求较大
事实上,翰宇药业有多款在研管线,对资金需求量较大,尤其是备受市场关注的新冠药——新冠预防用多肽药物HY3000鼻喷雾剂。
上述翰宇药业公司人士回应财联社记者称,目前HY3000鼻喷雾剂项目进展到二期临床,临床数据出结果时间要看实际进度,公司HY3000项目是广谱抗新冠预防多肽药物,与现有上市的新冠药物有一定区别,公司会继续推进该项目。
但上述机构人士对此表示存疑,他告诉财联社记者:“我对翰宇药业的新冠相关在研药物管线未来前景持谨慎态度,因为现在新冠感染已改为乙类乙管,而且大流行在春节期间没有出现,疫情进入低水平运行,对其在研药物的应用前景构成了不利影响。结合翰宇药业的现金流现状,企业是否会继续投入重金继续临床研究存疑。”
由于新冠药概念,去年10-12月,翰宇药业股价曾上涨近150%,但目前收盘价相比去年12月高点已接近腰斩。
对于资金问题,上述翰宇药业公司人士则向财联社记者回应称,公司各项目稳定发展,随着公司通过一致性评价药物不断增多,后期也会带来收益,还有现有原料药业务销量提升、二级市场持股处置和向金融机构贷款等方式,都可以给公司提供资金支持。
前高管职务违法 财务数据“出问题”
近期,翰宇药业还有前高管职务违法的“烦心事”。
1月16日晚间,翰宇药业公告了公司原董事、总裁袁建成等人挪用资金案的进展。根据刑事判决书,一审法院认定袁建成非法挪用公司资金1685万元,构成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认定公司原董事、董事会秘书、副总裁朱文丰非法挪用公司资金80万元,构成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翰宇药业公告称,由于两名被告人已提出上诉,最终判决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案件后续进展情况确认案件对公司利润影响。
该自查发现的问题可能还影响到财务报表数据,在回复深交所年报问询函时,翰宇药业曾表示“上述所涉职务违法事项导致公司2019年、2020年的研发费用以及开发支出存在部分虚增”。
上述翰宇药业公司人士对财联社记者表示,就媒体质疑的公司财务数据问题是否公告或公开回应,还要看后续公司安排。而公司回复深交所问询函所称“导致公司2019年、2020年的研发费用以及开发支出存在部分虚增”表述,只是说虚增,不属于财务造假或财务舞弊。
刘志耕认为,这需要区分虚增是否在单位已知情况下发生,若是单位行为,主观故意虚增研发费用和开发支出,就属于以财务造假为手段实施的财务舞弊行为。但若是员工个人虚增研发费用或开发支出造成单位虚报,且单位财务人员并不知晓,则主要是单位内部管理和控制存在问题。
刘志耕进一步分析称,但若单位不知道更未授意,仅是单位内部相关员工个人(或少数人或部门)私下实施虚增研发费用或开发支出行为造成的单位虚报,该情况则属于单位内部管理和内部控制存在问题,不属于单位的财务造假或舞弊。这种情况下实施的舞弊主要是当事人或相关部门人员为了侵占公司资产。
(编辑:曹婧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