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2日,易事特(300376.SZ)暴跌13.94%。

消息面上,易事特5月11日晚公告,公司及第一大股东扬州东方集团有限公司控制人何思模近日分别收到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证监会决定对公司及何思模立案。


【资料图】

根据易事特2023年一季报,扬州东方集团直接持有公司31.77%的股份,系公司第一大股东。何思模是扬州东方集团法定代表人,持有90%股份,也是易事特创始人。

事实上,何思模自2016年以来屡屡违法违规,可谓劣迹斑斑、“罄竹难书”。

一、创始人7年违法违规史

仅从公开信息显示,何思模首次违法“伸手”肇始于2016年。

2016年11月28日,易事特披露高送转预案提案后,公司股票连续多个交易日涨停。此后,何思模于2016年12月1日、12月5日决策员工持股计划和“朱琦”证券账户卖出易事特股票,交易扣除税费后共计获利8301万元。

何思模的行为涉嫌违反《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构成第二百零三条所述“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

不过,最终证监会重罚了何思模,但并没有处罚上市公司。

2018年5月25日易事特的公告显示,证监会决定根据何思模操纵市场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对何思模没收违法所得6400万元,并处6400万元罚款。同时对其短线交易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2020年,并未吸取教训的何思模靠内幕消息炒股反亏百万,再遭处罚。

2020年9月证监会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显示,在2016年底至2017年初,何思模利用海陆重工拟重组标的控股股东透露的内幕信息,控制5个账户内幕交易海陆重工,合计耗资约2000万元,最终亏损了近177万元,还被证监会罚款60万元。

何思模也曾有过“高光”时刻。

2017年易事特营收增至73.18亿元;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7.14亿元。何思模的身价也随之暴涨,据报道,2014年他首次登上福布斯中国富豪榜,当年财富为46.5亿元,排在342位,接下来3年也连续上榜。在福布斯2017华人富豪榜上,何思模以17亿美元的资产成为东莞新首富。

二、上市公司亦屡踩法律法规红线

2017年9月26日,易事特公告,公司于25日收到广东证监局下发的相关监管文件,包括《关于对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关于对扬州东方集团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和《关于对何思模、赵久红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广东证监局在上述监管文件中指出,经查,易事特存在的问题主要为部分关联交易事项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不规范、部分临时报告信息披露不及时。

2022年10月,上市公司易事特与第一大股东扬州东方集团有限公司因多宗违规收广东证监局警示函。

2022年10月26日,广东证监局决定对易事特、董事长何佳、时任总经理陈硕、财务负责人张顺江、董事会秘书赵久红、副总经理万祖岩、第一大股东扬州东方集团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包括会计差错更正延迟、高管配偶短线交易、减持比例超5%未停止交易等触及违规。

进入2023年,易事特又多次被监管关注:

1、收到深交所监管函。

2月2日,易事特收到深交所监管函,因在对2019年通讯设备及材料业务进行财务处理时对部分应采用“净额法”确认收入的业务采用“总额法”确认收入,公司对2019年年度财务报表及2019年前三季度财务报表进行了追溯调整,其中,调减2019年营业收入5.27亿元,占调整前营业收入的13.6%。上述事项违反规定。

2、重组方案受到深交所关注函。

1月17日,深交所向易事特发出关注函,要求其就1月11日晚间披露的股权转让事宜做出解释。

易事特1月11日披露的交易方案显示,广物集团接手广东恒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以下简称“广东恒锐”)持有的易事特17.94%股份,同时易事特当前第一股东东方集团放弃其表决权。这意味着广物集团或将成为易事特新晋控股股东。

根据关注函,深交所已就股份转让交易过程及原因、广东恒锐2020年时受让易事特股份后短期内又对外转让的原因、东方集团放弃表决权的合理性以及上述行为合法性等发出问询。

三、投资者可否索赔?

在股吧中,易事特投资者们开始关注索赔信息。

数据显示,2023年一季度末,易事特有股东103733户。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的规定,证券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的“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方式等要求及时、公平披露信息,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构成虚假陈述的,依照本规定承担民事责任。发行人在证券发行市场虚假陈述,导致原告损失的,原告有权要求赔偿损失。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证券交易市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范围,以原告因虚假陈述而实际发生的损失为限。原告实际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

目前,立案调查仍在进行中。不过,根据2022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人民法院不得仅以虚假陈述未经监管部门行政处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刑事判决的认定为由裁定不予受理。因此,投资者提诉索赔,已经不再需要以证监会下达正式处罚决定书作为起诉的前置程序。

来源:泡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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