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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未在朋友圈转发所在医院的微信链接,重庆涪陵某妇产医院驾驶员陈某不仅被扣除工资1万元,还被解除劳动合同。法院判处医院补发陈某被扣除的工资,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5万余元。
北京的李女士因休息日需要在微信群中回答客户提出的问题,由此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费。法院经二审后判定,综合考虑李女士回复信息的频率、时长、内容等,公司应支付加班费共计3万元。
两起案件中的法院判决表明,无论是朋友圈,还是微信群,都属于劳动者的私域,用人单位不管是要求劳动者在朋友圈发布企业广告,还是在微信群里模糊上下班的界限,都应该掂量掂量:这种行为是否合法?
来源:工人日报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