览富财经网讯:立方数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方数科”)控股股东宁波岭楠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在收购完成后18个月内转让股票。被深交所通报批评。
据监管函披露:2020年12月8日,立方数科披露《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宁波岭楠与樊立、樊志签署《之补充协议》,自2020年12月8日起,樊立、樊志放弃其直接持有的立方数科40.71%的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宁波岭楠成为立方数科控股股东,古钰瑭成为立方数科实际控制人。2022年3月,宁波岭楠减持立方数科股份1,263.4万股,减持金额7,887.83万元,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第七十四条中“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公司的股份,在收购完成后18个月内不得转让”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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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岭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的相关规定。
处罚决定如下:对宁波岭楠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深交所要求:对于宁波岭楠上述违规行为及深交所给予的处分,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相关衔接:
据《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规定:
一、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或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有关各方等自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和本所发布的细则、指引、通知、办法、指南等相关规定(以下简称本所其他相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
二、上市公司股东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的限售、减持及其他股份变动事宜,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本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减持细则》)、《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
上市公司股东可以通过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配售方式转让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转让的方式、程序、价格、比例以及后续转让等事项,由本所另行规定,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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