览富财经网讯: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纪华通”)截至公告日,公司实际回购成交总金额较回购方案中披露的最低回购金额存在较大差异,收深交所监管函。


(相关资料图)

据监管函披露:2022年2月12日,世纪华通使用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回购股份期限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12个月。2022年3月1日,世纪华通公司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方案。2022年12月31日,公司披露的《关于终止回购公司股份的公告》显示,截至公告日,公司实际回购成交总金额为573.24万元,较回购方案中披露的最低回购金额存在较大差异。2023年1月17日,实际华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终止回购相关议案。

世纪华通的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的规定。

深交所要求:世纪华通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吸取教训,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相关衔接:

据《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规定:

(1)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或者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他权益变动主体,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破产事项等有关各方,为前述主体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对上市、信息披露、停牌、复牌、退市等事项承担相关义务的其他主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本规则及本所其他规定。

(2)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本规则及本所其他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规则所称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本规则第1.4条规定的除上市公司外的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3)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客观,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文字,不得有误导性陈述。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4)上市公司因减少注册资本、实施股权激励或者员工持股计划、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以及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等而进行的回购,应当依据中国证监会和本所有关规定执行。

据《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规定:

(1)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充分关注公司的资金状况、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审慎制定、实施回购股份方案,回购股份的数量和资金规模应当与公司的实际财务状况相匹配。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应当建立规范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制定具体的操作方案,防范内幕交易及其他不公平交易行为,不得利用回购股份操纵本公司股价,或者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进行利益输送。

(2)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充分评估公司经营、财务、研发、现金流以及股价等情况,审慎论证、判断和决策回购股份事项。上市公司董事会可以就公司的财务和资金等情况是否适合回购、回购规模及回购会计处理等事项与会计师进行沟通,并在听取会计师意见后,审慎确定回购股份的数量、金额、价格区间和实施方式等关键事项。

来源:览富财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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