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郴州市城区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该政策对2021年11月郴州市出台的《郴州市城区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试行办法》)进行了优化修订,进一步规范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缴存、使用等行为,维护购房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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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郴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郴州市城区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政策解读,本次出台政策较原政策有如下几大亮点:
项目监管全覆盖
对2021年12月1日前已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但还未完成所有权首次登记的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主动清理上报预售资金账户,与主管部门、合作银行签订《监管协议》,明确一个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将其他账户上的所有预售资金归集到明确的监管账户上。
资金监管全覆盖
预售资金全部进入预售资金专户,主管部门依据项目实际工程建设进度在对应额度范围内分批解控。
严格风险项目监管
预售项目停工3个月以上或存在延期交房等重大风险隐患的,主管部门和属地政府(管委会)根据风险防控需要将该项目列入重点监管对象,由属地政府(管委会)开设防控专户,开发企业应将原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及与项目有关的一般户中全部款项和所有后续款项转入防控专户,防控专户实施封闭管理,保障账户资金安全。
企业根据项目施工进度及资金需求向项目属地政府(管委会)提交资金拨付申请,经项目属地政府(管委会)研究同意后拨付。
原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由主管部门继续实施监管,确保后续所有销售资金全部进入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后续预售资金根据风险处置需要划转至防控专户。
监管机构由住保中心调整为市住建局
原《试行办法》中,市住建局是预售资金监管的主管部门,市住保中心是市城区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监管机构,具体负责市城区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本《办法》调整为市住建局是预售资金监管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办法的组织实施和市城区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监管银行招投标确定,动态考核淘汰
主管部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郴州市中心支行、郴州银保监分局综合银行资信、监管能力、服务效率、研发水平、信息技术等因素,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能够承接预售资金监管业务的商业银行,建立预售资金监管银行名录(以下简称“监管银行名录”),并通过主管部门门户网站子以公示。
主管部门应当对监管银行名录实施动态调整,不定期组织考核评价,淘汰未履行预售资金监管职责以及无法承担预售资金监管工作的银行。
预售资金拨付使用协同审批
合作银行对相关资料收款账户等进行初核,经现场管理部门对项目进度进行核查后,再报主管部门审核审批,合作银行收到主管部门指令后拨付。
加快推进预售资金监管系统上线,确保预售资金拨付使用审批过程快速、安全、准确。
以下为《郴州市城区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政策全文:
以下为郴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