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览富财经网讯:新海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新海”)在收到《税务处理决定书》后,未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收深交所监管函。
据监管函披露:2023年4月25日,ST新海披露2022年年报。年报显示,ST新海于2022年9月19日收到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工业园区税务局稽查局出具的《税务处理决定书》(苏园税稽处[2022]308号),称ST新海于2017年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少交税款及滞纳金2,700.67万元,占公司2021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32.57%。ST新海于2022年11月缴纳了税金。ST新海在收到《税务处理决定书》后,未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ST新海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的相关规定。
深交所要求:ST新海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相关衔接:
据《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规定:
一、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或者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他权益变动主体,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破产事项等有关各方,为前述主体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对上市、信息披露、停牌、复牌、退市等事项承担相关义务的其他主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本规则及本所其他规定。
二、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本规则及本所其他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规则所称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本规则第一条规定的除上市公司外的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三、上市公司出现下列使公司面临重大风险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2)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3)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4)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5)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6)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总资产的30%;(7)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8)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9)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10)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11)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总经理外的其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12)本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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