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人口申领居住证,应当向居住地派出所提交下列资料:

(一)符合合法稳定住所条件的。提交本人照片、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和居住证明。提交的居住证明分以下五种情况

1、居住在本人所有权房屋的,提交房屋所有权证、购房合同、自建(自购)相关证明材料;


【资料图】

2、居住在非租赁的他人房屋的,提交房主身份证件、房主同意居住说明和房屋所有权证或购房合同;

3、居住在租赁房屋的,提交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和住房租赁合同。申领人无法出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的,但符合稳定就业或就学条件的,按照就业或就学的手续办理;

4、居住在用人单位集体宿舍的,提交用人单位居住证明和就业证明;

5、居住在就读学校集体宿舍的,提交就读学校的居住证明和学习证明。

(二)符合合法稳定就业条件的流动人口应当向居住地派出所提交本人照片、有效身份证件(含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劳动合同、用工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三)符合连续就读条件的流动人口应当向居住地派出所提交本人照片、有效身份证件、学生证、学校出具的就读(培训)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四)未满16周岁未成年人申领居住证的如未办理居民身份证,须由其父母提供户口本、就学证明资料或居住证明资料,并出具承诺书,书面承诺该未成年人系其子女。承诺书、户口本、就学证明资料或居住证明资料须留档保存。

(五)船民申领居住证的如果船舶有相对固定停靠点的,申领人应当向居住地派出所提交本人照片、有效身份证件、船民证、船舶户口簿、停靠点所在地村(居)委员会出具的停靠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如果船舶无相对固定停靠点的,居住证申领则不予受理。申领人所提交的证明材料应当是原件,原件不能留存公安机关的,由公安机关拍照复印或现场验视。对申领人所提交证明材料,社区民警或流动人口协管员应该当场进行查验,并上门实地检查申请人所提交申请材料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不符合申领条件的,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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