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江苏恒兴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兴科技)正在申请上交所主板上市。我们发现,贝斯美长期位居恒兴科技第一大客户,3-戊酮销售金额及占比逐年提高,但贝斯美的在建项目将形成约8500吨3-戊酮产能,预计于2023年投产,有望实现3-戊酮自给,而恒兴科技未披露这一重大信息。同时,双方披露的购销金额存在明显差异,恒兴科技表示系贝斯美统计错误。

第一大客户即将实现自产3-戊酮

恒兴科技成立于2006年,控股股东为宜兴市中港投资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张剑彬、石红娟夫妇及其子张千、儿媳吴叶。公司主要从事有机酮、有机酯、有机酸等精细化工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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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股书显示,2020年至2022年,恒兴科技分别实现营业收入42816.51万元、51808.99万元、67715.42万元,分别实现归属净利润12463.76万元、8972.22万元、9327.87万元。恒兴科技2020年12月曾申请创业板上市,2021年1月被抽中首发企业信息披露质量核查后主动撤回申请文件,本次变更至主板上市。

据招股书披露,恒兴科技为高新技术企业、江苏省专精特新企业,部分核心产品具有国际竞争力,减少了国内市场对同类产品的进口依赖,目前公司已授权专利58项,其中包括发明专利14项。恒兴科技称,根据2022年3-戊酮在全球范围内的市场需求量及公司的销量计算,公司3-戊酮产品的国际市场占有率已达到48%,在国内及国际市场均排名第一。

恒兴科技的有机酮类产品主要包括3-戊酮、甲基异丙基酮,有机酯类产品主要包括丙酸丙酯、丁酸乙酯、丙酸乙酯,有机酸类产品主要包括异丁酸、正戊酸。其中,3-戊酮为第一大产品。招股书显示,2020年至2022年,3-戊酮销售收入分别为12722.46万元、18267.66万元、26568.80万元,占公司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31.75%、37.76%、41.72%,销售单价分别为2.16万元/吨、2.12万元/吨、2.32万元/吨。

报告期各期,贝斯美(300796.SZ)均为恒兴科技的第一大客户。招股书显示,2020年至2022年,公司对贝斯美的销售收入分别为5014.99万元、7297.58万元、10307.03万元,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11.71%、14.09%、15.22%,销售金额及占比逐年提升,销售内容为3-戊酮。根据问询回复,2020年至2022年,恒兴科技向贝斯美销售3-戊酮的销量分别为2300.88吨、3187.47吨、4273.03吨。

根据贝斯美披露,3-戊酮确实是其主要原材料,而且恒兴科技也是其第一大供应商。贝斯美年报显示,2020年至2022年,其向恒兴科技采购金额分别为4326.74万元、6835.01万元、10307.03万元。其中,2020年和2021年采购金额与恒兴科技披露的销售金额存在明显差异,对此,恒兴科技的解释是,贝斯美披露的数据未统计全部采购金额。

尽管目前恒兴科技与贝斯美互为第一大供应商、第一大客户,但二者合作的持续性却存在疑问。贝斯美2021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用于“年产8500吨戊酮系列绿色新材料项目”。增发预案显示,“年产8500吨戊酮系列绿色新材料项目”投资总额55623.02万元,由子公司铜陵贝斯美科技有限公司实施,项目主要产品为二甲基丙酮,二甲基丙酮为贝斯美主要产品二甲戊灵生产过程中的重要原材料,本项目有利于强化公司二甲戊灵产品产业链。需要注意的是,其中的二甲基丙酮就是3-戊酮。

贝斯美2022年年报显示,报告期内公司融资近4亿元,用于推进“年产8500吨戊酮系列绿色新材料项目”建设,预计2023年正式投产。贝斯美正在建设的3-戊酮产能远高于向恒兴科技采购量,意味着项目投产后,贝斯美生产所需的3-戊酮有望全部实现自给。

与主要客户合作的持续性是影响上市公司持续盈利能力的重要因素,也是影响投资者决策判断的重要因素,相关信息理应予以充分披露。随着贝斯美即将实现自产3-戊酮,恒兴科技与该主要客户未来持续合作的不确定性显著增加,恒兴科技理应充分披露相关信息并进行风险提示,但公司在招股书及问询回复中并未提及这一重要情况。

或未披露独立董事遭处罚事项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孙晓爽2020年1月至今任恒兴科技独立董事。公开资料显示,2020年1月,广东证监局发布对孙晓爽、杨俊玉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其在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IPO审计项目中存在五项违规问题,包括未对存在不一致的审计证据执行进一步的程序、实施分析性程序时未作出预期并评价预期、未根据实质性程序发现的错报评价控制是否有效运行、未对贷款拨备计提的准确性认定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审计工作底稿记录不完整。证监局认为,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规定,孙晓爽等人作为签字注册会计师,对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被证监局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的孙晓爽或正是恒兴科技的独立董事孙晓爽,且警示函发生在报告期内、独立董事任职期间,然而恒兴科技并未披露相关信息。招股书显示,最近三年,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管不存在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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