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进一步规范我市居家养老服务用房配套建设,市民政局、市发改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日前联合印发《温州市居家养老服务用房配建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实施办法》自2023年9月1日起实施。
《实施办法》围绕适用范围、配建标准、配建要求、工作要求等方面,作了明确说明,一起来看。
适用范围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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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办法》明确了该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居家养老服务用房配建,包括城镇新建住宅小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城镇老旧小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镇街级和社区级居家养老服务用房以及农村居家养老服务用房配建。
配建标准上
《实施办法》重点规定了配建面积。
城镇新建住宅小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服务用房套内建筑面积不应低于该项目住宅总建筑面积的2‰,且每百户应达到30平方米,并按照每处最低不少于300平方米集中布置,与住宅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
城镇老旧小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有条件的老旧小区改造项目按照养老服务“一刻钟”服务半径内每百户建筑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每处不少于200平方米集中配置。
镇街级和社区级居家养老服务用房。镇街级综合型养老服务中心单处建筑规模不少于2000平方米,社区级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单处建筑规模不少于800平方米。
农村居家养老服务用房。一般每个行政村至少配置一处;相邻行政村集中配置一处能够满足需求的,可以集中配置;有条件的自然村可以单独配置一处,每处套内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少于200平方米。
此外,《实施办法》还针对住宅项目分期开发、服务半径内已有居家养老服务设施、老旧小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配置不足等情况作了不同的规定。
配建要求上
《实施办法》明确了居家养老服务用房要按照统筹规划、择优配置、规范建设、安全适老等原则进行配建。
统筹规划,主要要与养老服务设施布局专项规划、医疗卫生及文化等设施布局规划有序衔接;
择优配置,居家养老服务用房要符合老年人日常活动的需要,有独立的出入口,便于老年人出入;
规范建设,建设单位应把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纳入新建住宅小区统筹设计布局,实现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并在规划设计图纸上标注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用房的具体位置并注明建筑面积;
安全适老,服务用房要符合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无障碍设计、消防等标准,要设置在建筑底层部分,二层及以上的应当设置无障碍电梯或者无障碍坡道等适老通行设施。
工作要求上
《实施办法》明确了民政部门是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管理的主管部门,发改部门、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各县(市、区)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居家养老服务用房配建的管理工作。各部门各司其职,在规划设计、土地出让、房产预(销)售、竣工验收、移交使用、日常监管等六个阶段衔接顺畅,实现“四同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