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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0日,我国境内首宗个人破产案的债务人梁某某收到民事裁定,裁定该案已执行完毕,并依法免除了梁某某未清偿的债务,他也因此获得经济“重生”。

对梁某某来说,能够最终被法院裁定个人破产,预示着他欠债权人、特别是银行的债,也不需要偿还了,与“背”债生活相比,自然是要轻松太多。今后,他只要好好努力,不要再轻易负债创业、负债消费,日子会越过越好的。个人破产,对这类确实因为创业或家庭变故等方面的原因导致债务缠身者来说,确实是一种“解脱”,也是一种法律关怀。

但是,个人破产看似能够帮助一些债务缠身者摆脱困境,特别是创业者,或许会带来“用一棵树木换来一片森林”的效果。但是,对多数个人破产申请者来说,要想达到破产目的,恐怕并不容易。个人破产这项制度,起步很难,行走更难,要想运用好此项法律,切实帮助陷入债务泥潭者,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也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更不是一件可以草率做出裁决的事。个人破产,需要做的工作太多,需要解决的问题太复杂,需要防止的风险太大,需要面对的社会质疑和评判太多。

据悉,作为我国首部个人破产法规——《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自2021年3月实施以来,短短的两年多时间,深圳市中院已收到个人破产申请1635件,已立案审查411件,裁定受理破产申请117件。也就是说,对个人破产来说,人们的观念已不陈旧,意识也不滞后,愿意通过个人破产来让自己经济“重生”者不在个别。但是,所有这些申请者,真正符合条件和要求的,又将是多少呢?如何才能避免让那些完全不符合条件、却想浑水摸鱼者蒙混过关呢?法院能否真正做到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审理这些个人破产案件呢?

以已经成功实现个人破产的“吃蟹人”梁某某为例,从申请个人破产到法院最终做出裁定,也经历了近两年时间,期间,法院做了大量工作,梁某则依据法院要求,做好积极的配合工作,提供法院需要的各种资料和证据。因此,就算个人破产案件是首次,很多方面还缺乏经验,但是,近两年的审理,对个人破产案件来说,足以看出是很不容易的,充分说明个人破产在中国要想全面推开,绝对不是一件简单的事。

但是,从深圳出台个人破产条例以来的情况看,申请者如此众多,说明公众对此项工作的认可度是非常高的,参与热情也是非常强的。只是,从申请个人破产者的理由来看,却是各有不同,有的则完全不符合申请条件,但是,也都抱着试一试的态度来申请了。以提出申请的白先生为例,他通过信用卡、消费贷、网贷维持开支和生活,加上用卡养卡、以贷养贷,每年超出他收入外的消费有20万元,每年的利息也从几万元到十几万元不等。截至申报时,白先生的月收入为1.12万元,负债合计约180万元(含利息和罚金约23万元)。那么,类似这种高消费带来的负债,显然是不符合个人破产条件的。如果对这样的个人破产申请也认可,就会对个人破产法带来严重的冲击和影响。

要知道,像白先生这样的消费者,虽然内心并不想做一名失信者,不想让自己负债累累,但是,行动却一次又一次证明,他没有偿还债务的自觉,没有“以收定支”的意识,甚至有一种虱子多了不怕痒的心态。自然,个人破产制度是不能鼓励这样的行为的,也是不能支持这样的居民实施个人破产的。

毫无疑问,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对法院来说,是一次严峻的考验。有了法律和制度,如果不行动,就是失职。如果行动了而不好好把关、严格依法执行,也是失职,甚至渎职。如何才能让个人破产行走于光明大道上,如何让个人破产对那些确实需要帮助者提供帮助,帮助他们走出债务泥潭,进入新的生活轨道,确实需要法院拿出切实有效的审理手段和过硬的审案素质。

银行债也好,其他债也行,都是对债务人有过帮助的,债务人应当存感恩之心,要积极化解债务、减少债权人的损失。个人破产,很大程度上就是帮助债务人合法“逃废”债权人的债务,对债务人来说,应当有一种愧疚感,而不是一切都是理所当然的。也只有具有这种心理、这种意识的债务人,才有资格申请个人破产。像前面提到的白先生这类债务人,对债权人是没有什么感恩之心的,是把一切都当作自己应得的,应当享受的。自然,在推行个人破产行为时,决不能让其得逞。好法律,一定要有好执行,才能产生好效果。这是任何一部法律、规定、规章出台后必须把握好的一条原则,也是防止法律被滥用和出现漏洞的一种刚性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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