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肇民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相关资料图)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之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肇民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上

海肇民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

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核,并

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和公司正常运营的情况下,使用暂

时闲置募集资金不超过 32,000 万元(含本数)和自有资金不超过 38,000 万元(含

本数)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为公司及股东获取更多投资

回报。公司本次进行现金管理的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等文

件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

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同意提交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

议。

  二、关于使用部分超额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不会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计

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

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将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将有利于提高募

集资金使用效率,符合维护公司利益的需要,符合维护全体股东利益的需要。公

司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内容及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

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同意提交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

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上海肇民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关于第二届

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之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颜爱民

    刘 浩

    刘益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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