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肇民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相关资料图)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之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肇民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上
海肇民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
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核,并
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和公司正常运营的情况下,使用暂
时闲置募集资金不超过 32,000 万元(含本数)和自有资金不超过 38,000 万元(含
本数)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为公司及股东获取更多投资
回报。公司本次进行现金管理的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等文
件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
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同意提交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
议。
二、关于使用部分超额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不会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计
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
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将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将有利于提高募
集资金使用效率,符合维护公司利益的需要,符合维护全体股东利益的需要。公
司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内容及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
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同意提交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
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上海肇民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关于第二届
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之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颜爱民
刘 浩
刘益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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